7.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指标38:卫生执法监督覆盖率,城镇达到95%以上,农牧区达到70%以上。
指标39:食品卫生合格率,城镇达到85%以上,农牧区达到65%以上。
指标40: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城镇达到80%以上,农牧区达到50%以上。
指标41:完成自治区、地(市)和县三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
指标42:三级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到位率达到80%以上。
8.藏医药工作
指标43:县以上藏医院按照中医医院评价的有关要求,结合《西藏自治区藏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加强内涵建设,努力向设备先进、优势与特色突出、功能齐全的现代化方向发展。县级卫生服务中心藏医科设置床位5~8张。改扩建10所县级藏医院,选择有条件的县新建10所县级藏医院。
指标44:100%的乡(镇)卫生院拥有藏医药卫生技术人员并开展诊疗工作,50%的村拥有民间藏医或有藏西医结合的乡村医生。对70%的农牧区藏医药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技术轮训。
指标45:组建西藏自治区藏医药研究院,力争藏医药研究院内建立重点实验室和重点研究室,在自治区藏医院建成区内藏药临床药理试验基地并开展研究实验工作。在抓好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同时,建立1个自治区级重点学科和3~5个重点专病专科。
加强藏医药对诊治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的临床研究,并对名老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古籍医典、民间验方、单方等的搜集、整理和继承工作。
指标46:对用量大、产量少的紧缺药材进行筛选,扩大人工栽培试种研究项目,建立药材种植试验基地,开展野外栽培试种,力争有10~15个品种取得成果。
指标47:加强藏医药立法工作,力争颁布实施《西藏自治区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
三、支撑“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重点卫生建设项目
针对目前我区卫生事业发展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优化结构、合理调整卫生资源,坚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保持特色和“软件”、“硬件”配套建设的原则,立足现有基础、着眼未来,确定了农牧区卫生、医疗预防保健和藏医药三大重点领域的六个重点卫生建设项目。
项目一: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基础医疗设施工程
总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计划投资29100万元。主要解决乡(镇)卫生院危旧房改造、业务用房短缺及必要设备配置;对县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进行改扩建。
项目二:重点医院建设(七地(市)人民医院)
总建筑面积7.4万平方米,计划投资9350万元。新改扩建七地(市)人民医院的业务用房和污水处理系统,配置高压氧舱以及附属设施建设。
项目三:七地(市)妇幼保健院建设
七地(市)妇幼保健院改扩建面积1.5万平方米,计划投资2320万元。新改扩建住院楼、门诊楼、医技楼、消毒供应室、药品仓库,污水处理以及附属设施建设。
项目四:全区藏医院改扩建工程
三级藏医院改扩建总建筑面积7.8万平方米以及附属设施,计划投资10715万元。主要新建察隅、亚东等10所县藏医院,改扩建自治区、六地区和10所县藏医院。
项目五:全区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建设
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计划投资9570万元。自治区和五地(市)优生优育服务设施,新建自治区传染病医院。
项目六: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
新建2个地(市)25个县疾控中心综合业务楼,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计划投资2700万元。
以上六个规划项目已列入西藏自治区“十一五”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36.5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63755万元。
四、规划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十一五”时期西藏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日常工作,切实解决卫生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和关心卫生工作,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各级卫生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保证《“十一五”时期西藏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顺利实施。
(二)加大政府卫生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是卫生投入的主渠道,要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财政投入,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意见》,加大对农牧区卫生、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力度,逐步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
(三)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卫生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明确领导责任,任务落实到人,充分发挥各级项目领导小组的作用;参照国家建设标准,加强标准化建设管理,突出效能作用;项目建设全过程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廉政责任制;全力加快建设进度;抓好监督检查,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积极落实卫生援藏工作任务
“十一五”期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西藏发展稳定工作的意见》(中发〔2005〕12号)精神,加大卫生援藏力度,提高卫生人员整体素质和水平,逐步缩小西藏与内地的差距,促进西藏卫生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积极落实卫生部部属对口支援单位与自治区卫生厅直属单位医疗技术、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农村卫生、妇幼保健、藏医药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项目工作。
各地(市)协调对口支援省市,每年争取安排适当数量的医生到对口支援县医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