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积极配合城关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的相关工作;
(二)确定专人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层层责任管理的要求,与责任区内各经营业主签订相关的管理责任书;
(三)市区中心沿街责任单位的经营铺面,不得经营鸡鸭等活禽,不得经营牛羊猪等动物胴体、分割肉;
(四)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规定的内容,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实行定岗、定人、定责标牌制度,标牌由城关区人民政府按统一规格制作。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监督卡,做到每月检查一至二次,每季度评比一次,年终进行总评。
第十二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出名单,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可以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依据《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2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区“门前四包”暂行规定》及1997年6月1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门前四包”管理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