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规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为,促进本市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年检工作坚持书面为主,实地检查为辅的原则,实地检查项目数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项目总数的20%。
第五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人年检档案。
第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业权人年度检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年度检查意见。
第七条 探矿权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报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报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探矿权人年检内容包括:
(一)探矿权人登记备案情况;
(二)设计实施情况;
(三)勘查资金投入情况;
(四)勘查工作进展情况;
(五)探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
第九条 探矿权人于每年11月1日至30日向市、县(区)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年检资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电子文档);
(五)本年度勘查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六)年检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